一、债务人死亡担保人还担保么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及第六百八十八条之相关规定,当作为被担保方的债务人离世时,对于担保人应负有的义务与责任的具体事宜,须依据在保证协议中所做的约定,同时结合债务人所遗留资产的实际状况进行判断和衡量。若在保证协议中已清楚列明:如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债务,则由保证人承担起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条款,那么在此情况下,担保人有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裁决,且针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满足债务清偿要求之前,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出现法律条文中明确列出的特定情形。反之,若在保证协议中约定了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条款,那么在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特殊情况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起保证责任。因此,在债务人离世之后,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必须依据保证协议的具体内容和债务人所遗留资产的实际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若保证协议中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或者债务人所遗留的资产足以偿还债务,那么担保人或许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然而,若保证协议中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并且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那么担保人便需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债务人死亡的债务如何处理
在遇到债务人去世之后所引发的债务问题时,可以按下面几种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是当债务人离世时,他的遗产继承人应对以他们继承到的遗产为范围内的遗产为被继承人还清债务;
若无任何遗产留下,假如债务前有担保人存在的话,那么应由这些担保人承担起弥补债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若该笔债务同时也受到夫妻双方感情纠葛的影响,即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缔结的共同债务,那么债务人离世后,便应该由其配偶承担相应财产责任;
然而,在上述三种情况皆未出现的前提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会消灭,也就是说,随着债务人的离世,相应的债务也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不必要再有人承担归还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的诉讼时效是几年内有效
一般而言,当债务主体不幸离世之际,其亲手所签订的诉讼时效并不会受到显著影响。对于普通的民事事例而言,正常的诉讼时长设定为三年时间。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倘若遭遇法定的中断与中止事项,那么在诉讼时效计算方面则会出现相应的变动。举例来说,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表达了索偿要求或获得债务人承诺履行相关义务等类似行为,均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现象。自该中断事件或有关流程宣告结束时开始,此时的诉讼时效期间将会被重置。另外,若在诉讼时效期间认购的最后六个月的时间段内,由于无法预料且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如天灾人祸等干扰,或者是因为面临诸多困难与阻碍而无法积极行使求偿请求权时,均可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止现象。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后,诉讼时效期间将继续进行计算。总的来说,我们应该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和处理诉讼时效的相关事宜。
根据《民法典》第687、688条,债务人离世后,担保人责任依据保证协议和债务人资产状况而定。若约定一般保证,担保人在债权人先追索债务人财产后承担;若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需直接承担。未明确规定或债务可偿,担保人或许免责。